(2010)连民初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连民初字第1361-1号原告吴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欧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现在押连江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犯罪被逮捕在押连江县看守所,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邱启开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刘旭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