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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连民初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连民初字第1361-1号原告吴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欧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现在押连江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犯罪被逮捕在押连江县看守所,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邱启开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刘旭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