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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关明与黄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关明,黄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397号原告金关明,越城区环城西路352号。被告黄德林,江区下陈街道水仓头村一区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关明与被告黄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