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陈甲。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街道体育场路××楼。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长 楼雁鸣审判员 戚利尧审判员 陈亚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