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2002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长何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2002行初31号 原告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超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友彬,系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 法定代表人万志琼,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力,系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谢委,系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胡长何,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陈清兵,系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系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长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于2020年7月8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友彬、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力及谢委、第三人胡长何及委托代理人陈清兵、杨维彬参加了庭审。原告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安彬 人民陪审员 刘亚辉 人民陪审员 邹 辉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