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丽水市宏泰酒业有限公司与杨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宏泰酒业有限公司,杨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392号原告:丽水市宏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囿山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吕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银玲,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都区岩泉街道岩泉村33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2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宏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宏泰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蓝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