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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黎欢与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车昌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黎欢,车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徐黎欢,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8112120579,家住德清县新市镇新联村河东39号。委托代理人范荣坤,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法定代表人车旭明。被告车昌华,身份证号码:330521195307024612,家住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施木桥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黎欢与被告德清县永宁建材有限公司、车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黎欢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