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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蒋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绍兴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北路××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向原告购置商品布若干米,截止于2009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274942.58元,后被告支付11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164942.5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工商登记情况显示,其名称已于2009年11月10日由“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派菲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