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晓芳与被上诉人杨德珠、原审被告雷永福民间借、杨德珠与刘晓芳、雷永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车站路**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珠,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进士一区*幢*号。原审被告:雷永福,男,1971年6月3日出生,畲族,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车站路**号***室。上诉人刘晓芳与被上诉人杨德珠、原审被告雷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晓芳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0)丽松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翁卫芬审判员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