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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晓芳与被上诉人杨德珠、原审被告雷永福民间借、杨德珠与刘晓芳、雷永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车站路**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珠,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进士一区*幢*号。原审被告:雷永福,男,1971年6月3日出生,畲族,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车站路**号***室。上诉人刘晓芳与被上诉人杨德珠、原审被告雷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晓芳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0)丽松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翁卫芬审判员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