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颜明钟、张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颜明钟,张璐,庞锦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颜明钟,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新河镇横塘头村2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410226013。被告:张璐,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中林村上南队花园头39号,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04233825。被告:庞锦锋,大溪镇德明东路79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颜明钟、张璐、庞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欠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诉讼保全费3050元,合计74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