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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岛博鑫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博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96号原告青岛博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发东。委托代理人张以来。被告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晓东。委托代理人王晓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博鑫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博鑫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速递费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