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烟牟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鞠海霞、马兆玉等与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海霞,马兆玉,王国莲,马德永,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烟牟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鞠海霞,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马兆玉,幼儿。法定代理人鞠海霞(申请执行人马兆玉之母),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国莲,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德永,农民。被执行人张强,农民。申请执行人鞠海霞、马兆玉、王国莲、马德永与被执行人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5)牟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标的84430元、案件受理费3163元、其它诉讼费用8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5)牟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都向阳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