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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秦某与章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206号原告秦某。被告章某甲。原告秦某诉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欢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秦某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生育儿子章某乙,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喜欢赌博、不负家庭责任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出现矛盾,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章某甲辩称:原、被告的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被告在节假日偶有娱乐,但并未赌博。被告对原告一直很好,对家庭也是尽职尽责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起同居生活,1993年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年××月××日,双方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6月7日,原告以双方性格差异及被告不负家庭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坚决,如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视目前状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