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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94号申请人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女。被申请人曹某某,女。申请人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0)第24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因为不服仲裁裁决,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福劳仲案字(2010)第24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曹某某口头答辩称,对仲裁裁决没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未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视为认可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锋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继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