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与陈志强、陈志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陈志强,陈志英,王建升,闫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1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行长。被执行人陈志强,昌乐县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陈志英,昌乐县安旗塑料厂业主。被执行人王建升,临朐县上林镇教委干部。被执行人闫娜玲,昌乐县中心幼儿园园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强、陈志英、王建升、闫娜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强等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