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商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甲为与被上诉人位某某、原审被告广西××有、位某某与唐甲、广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甲,唐甲为与被上诉人位某某、原审被告广西××有,位某某,广西××有限公司,柴某某,广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甲。委托代理人: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审被告: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新区××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审被告:柴某某。原审被告: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民族大道××方××单××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上诉人唐甲为与被上诉人位某某、原审被告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柴某某、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甬北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甬北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甲。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鲁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