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吕劲强代理审判员 张国勤代理审判员 李少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