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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吕劲强代理审判员  张国勤代理审判员  李少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