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宝兰与吴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宝兰,吴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苏宝兰,江西省上饶市人,住上饶市弋阳县圭峰镇宝石村夏家组56号。被告:吴文清,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新塘顶村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宝兰与被告吴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宝兰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宝兰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苏宝兰负担。审 判 长 蔡友灿审 判 员 孙永武人民陪审员 王尚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仙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