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根荣与周松其、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荣,周松其,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沈根荣,身份证号码:33052119650215381x,家住德清县新安镇新桥村白堍南村11号。被告周松其,身份证号码:330724195411202319,家住杭州市西湖区山水人家美林泉5幢3单元101室。被告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法定代表人周松其,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松其、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周松其、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施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