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项××、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项××,葛××,杨××,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57号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号。负责人:夏××。委托代理人:梁×、牛×。被告:项××。被告:葛××。被告:杨××。被告: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被告项××、葛××、杨××、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8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46元,合计人民币3735.5元,由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水良代理审判员 高春燕人民陪审员 高 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