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黄淑红、宴闻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黄淑红,宴闻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黄淑红被执行人:宴闻岸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黄淑红、宴闻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09)西莲证经字第038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淑红、宴闻岸支付贷款本金50555.52元、利息3760.58元及诉讼费71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淑红、宴闻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