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395号原告:赵××。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现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