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曹奶前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奶前,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曹奶前。委托代理人冯才保,男。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杰座广场A10-11106号。法定代表人方传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本院在受理原告曹奶前与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奶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路安平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