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柳建安与王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安,王德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柳建安。被告:王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建安与被告王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柳建安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