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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柳建安与王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安,王德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柳建安。被告:王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建安与被告王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柳建安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