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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虞市铝业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虞市铝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834号原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沥海镇海滨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被告上虞市铝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沥海镇潭许村潭头。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铝业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24元,减半收取11,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62元,由原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椿彪代理审判员  经少华人民陪审员  朱小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XX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