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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XX与陈文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文辉,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职员。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陈文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1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文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XX偿还人民币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35元、执行费8437元。执行中,申请人XX、胡初文(另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两申请人��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文辉位于江汉区海虹景6栋1-3单元1层商网1-1室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文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文辉位于江汉区海虹景6栋1-3单元1层商网1-1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