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昌乐河西针织有限公司与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河西针织有限公司,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211号申请人昌乐河西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炳新,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益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河西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潍坊豪泽制衣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阿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