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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杨岗,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耿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