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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牟观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姜书洋与周广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牟观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姜书洋,农民。被执行人周广芳,农民。申请执行人姜书洋与被执行人周广芳买卖苹果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2)牟观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标的3194.2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2)牟观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都向阳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