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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隆昌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隆昌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85号原告:温岭市隆昌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法定代表人:阮国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卓茂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金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隆昌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永安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隆昌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温岭市隆昌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敏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