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连某某、连某某与被告玉环××江房××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与玉环××江房××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连某某与被告玉环××江房××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玉环××江房××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446号原告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被告玉环××江房××司,住所地玉环县××××号。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某。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玉环××江房××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6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玉环××江房××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连某某诉称:2005年5月8日,被告为销售自行开发的“坎门大厦”商住房期房,使用2000年修改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人签约。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到来后,被告无法依约交房。此后,虽经原告等人多方催促,被告始终拒绝依合同十五条约定的期日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必须的须由被告提交的“资料”报备产权机关,以致原告无法及时获得已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在为此不断努力的过程中,原告通过玉环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于2009年11月2日致函玉环县信访局的书面文件才知道,被告目无法律,无视买受人利益,为急于牟利,竟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开工。被告与原告签署自己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时有意将合同十五条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一节悉数删除。至此,原告知道并相信涉案权属证书在房屋被延迟交付之扣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无法办出的原因,全在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就其违约行为以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被过分迟延支某某告违约金5807元,赔偿损失178042.62元,合计183849.62元。被告玉环××江房××司辩称,由于被告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事情,当时有20余户提起诉讼。而原告连某某一户是单某某诉。与其他户不同,原告当时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就是对漏水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当时提起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有: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质量问题的赔偿金;直至领证为止的违约金;保留被告其他违约责任的诉讼权。该案后经过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连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跟房屋维修方面的费用共2万多元,然后原告作出让步,在调解书上表述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放弃了对于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请求权。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玉环××江房××司之间的纠纷曾由原告于2006年9月30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该次纠纷原告的诉求包括要求被告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由被告限期办理房产证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844元,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5807元等。2007年12月28日,该案经本院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房屋损坏修补金230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000元;原告连某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可以认定原告对该案诉求涉及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放弃。而本次原告就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连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滨兵审 判 员 李育金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