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石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石x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石x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谭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石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石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深圳市石x司上诉主张李某某已签收了《关于公司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该份文件可以印证公司的《2007-2008考勤登记表》的真实性,但深圳市石x公司并不能证明李某某签名确认的文件即是深圳市石x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而《2007-2008考勤登记表》也没有李某某签名,且李某某对上述两项证据均不予确认,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据此判令深圳市石x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某加班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石x公司主张是李某某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但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故原审判令其为李某某补缴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深圳市石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石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