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来某、张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某,中建八局恒大绿洲项目部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德怡,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中建八局恒大绿洲项目部职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金晓亮,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某、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某及其辩护人王德怡,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金晓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来某和张某甲案发前在聊天时说到装修房子时,想到深圳广田装饰公司在恒大绿洲工地1号楼5单元楼上有木地板,就产生盗窃之念。2010年2月15日下午15时许,来某让深圳广田装饰公司保安将1号楼5单元楼门打开,让其民工从楼上房间内将深圳广田装饰公司新绿实木地板22件,大自然实木地板43件盗走(价值9120元),存放在中建八局简易房内。2010年2月17日上午,张某甲将盗来的木地板装车准备运走时,被深圳广田装饰公司保安发现并立即报警,后两人被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来某、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来某属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建议法庭不以犯罪论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属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张某甲患有严重疾病,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中建八局及深圳广田装饰公司均在灞桥区草南村的恒大绿洲工地施工,被告人来某、张某甲系中建八局恒大绿洲项目部工人,因二人在西安买房准备装修,便商量将深圳广田装饰公司在恒大绿洲工地的木地板盗走。2010年2月15日下午14时许,来某以检查工作质量为由让深圳广田装饰公司保安将工地1号楼5单元楼门打开,后让其民工从2楼房间内将深圳广田装饰公司新绿洲实木地板22件,大自然实木地板43件转移,存放在中建八局简易房内。2010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张某甲将木地板装车准备运走时,被深圳广田装饰公司保安发现并报警,两人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木地板价值912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本案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叶某提陈述证明,他是深圳广田装饰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2月16日下午,公司保安向他反映,放在1号楼5单元2层的大自然牌木地板43箱、新绿洲牌木地板22箱被盗。经询问,发现被盗木地板可能没有拉出工地,他就安排保安加强巡逻。17日上午,保安发现中建八局简易房门口有人在向车上装木地板,他们就将八局两个人控制并报了警。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他是深圳广田装饰公司保安,2010年2月15日下午他值班时,中建八局的来工长让他把5单元的门打开,说要去检查其工人干活的质量,并说检查完会将门锁好,他就把5单元的门打开。下午16时许,他看门已锁了,就没再查看。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他是深圳广田装饰公司保安,2010年2月16日下午14时许,他们发现恒大绿洲工地1号楼5单元2层至11层房间的木地板被盗,他就告诉领导,经过分析认为被盗物品没有离开工地,同时怀疑可能藏在中建八局的院内。17日上午,他在值班时,发现1辆面包车开到中建八局院内,有人从简易房向车上搬木地板,他们就将当时在场的4人抓住并报警。证人马某系广田装饰公司保安,2010年2月16日与张某乙一起值班,其证言所证情况与张某乙证言一致。4、证人罗某证言证明,他是中建八局工人,来某是他们的工长。2010年2月15日下午,他们几十个工人在1、2号楼地下室干活,来某对他们说把1号楼5单元2层的木地板搬到中建八局简易房,他就和付某、傅某、涂建军四人去搬。他们从2楼楼梯对面的房间搬走二十几箱,又从东边的房间里搬走四十几箱,放在中建八局的简易房里。并证明当天搬木地板时,5单元的门是开着的。证人傅某、付某证言所证与此一致。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0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他开陕A×××××号快捷货运车在田家湾村口停着,有一50多岁的男人让他拉木地板。后他将车开到草南村进了恒大绿洲北门,将车停在一排简易房的门口,那个男的和另2个人从简易房里将木地板装上他的货运车,被几名保安挡住并报了警。6、灞价鉴字(2010)第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新绿洲木地板22件,价值3960元;大自然木地板43件,价值5160元,合计9120元。7、被告人来某供述证明,他是中建八局恒大绿洲施工工地工长,因他和张某甲都在西安购买房子,准备装修,正好恒大绿洲地产给1号楼5单元搞精装修,里边有木地板,他俩就商量给自己弄一些装修用。2010年2月15日14时许,他和张某甲在中建八局工地值班,因为他们在二楼以上的房子还有一部分活没干完,他让工地的保安把1号楼5单元的门打开,叫公司的4个工人从2层至11层正在装修的房子里抬了共65件木地板,其中“新绿洲”23件,“大自然”43件,后他和张某甲将偷来的木地板放在中建八局的工人宿舍里。17日早晨9时许,他看见张某甲叫了1辆快捷货运面包车,停在工人宿舍门口,张某甲从工房里正在搬偷来的木地板,工地的保安把他们抓住了。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他是中建八局恒大绿洲项目部工人,2010年2月15日中午,他和来某值班,说起他俩都买了房,就商量弄一点木地板装修房子用。他俩让工人从1号楼5单元楼上搬了六七十箱木地板,放到宿舍。17日9点多,他叫了一辆快捷货运,准备把木地板运走,他刚给车上装了一箱就被保安抓住了,当时来某也在场。9、领条证明,案发后被盗大自然木地板43件,新绿洲木地板22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10、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2月17日10时公安人员接警后在恒大绿洲工地中建八局项目部员工宿舍门口将来某、张某甲抓获。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来某、张某甲虽然盗得财物数额较大,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情节严重,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唯二被告人在实施盗窃中,先转移财物,在拉运时被保安发现,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已追回,未造成被害单位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来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小锋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