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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联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联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建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806号原告上虞联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聚英路358号,组织代码74293495-3。法定代表人金深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英,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6-2号,组织代码14823804x。法定代表人陈方春。被告史建兴,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村春波东苑4幢1单元501室,身份代码330121196811231111。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联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建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联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建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依法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驾翔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