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奥宇××与被告齐甲、齐乙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与齐甲、齐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齐甲;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85号原告:台州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住所地台州市××路××村。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被告:齐甲。被告:齐乙。原告奥宇××与被告齐甲、齐乙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爱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宇××的委托代理人邵某和被告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宇××诉称:2008年4月29日,被告齐甲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了二台山工装载机,由被告齐乙为其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因该装载机由原告提供,故为确保承租人对融资合同的完全履行。原告对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了保证履行的承诺。但被告齐甲在履行融资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按约履行。为使被告齐甲能以最小的代价取得该装载机,原告分别在2009年3月24日、2009年6月12日为其垫付租金12000元和2000元。又分别在2008年3月3日、2008年4月4日、2008年5月30日、2009年6月24日、2009年7月30日、2009年12月1日垫付了逾期罚息35元、3.2元、42元、750元、4元、122元。使被告齐甲在2009年12月2日完全占有了该装载机,但被告齐甲没有及时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齐甲归还为其垫付的租金14000元、罚息956.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齐乙负连带责任。被告齐甲辩称:我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了二台山工装载机事实,租金是由原告先垫付,我再转付给原告,但型号为zl50f的装载机的租金已付清。原告诉请要求给付租金利息,由于当时口头约定租金可以欠3个月,因此对租金的利息及罚息我不愿意承担。被告齐乙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奥宇××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奥宇××提供的《融资租赁协议》、《担保书》各2份、《反担保函》2份、《所有权转让通知》2份、《电汇凭证》3份、《存款凭条》和《业务收费凭证》各5份及双方到庭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甲之间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协议及与被告齐乙之间所订立的担保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奥宇××作为设备提供方为其提供反担保,在两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告奥宇××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替被告齐甲支付了租金及罚息,截止2009年12月1日原告共为被告齐甲垫付租金14000元及逾期罚息956.20元,使被告齐甲顺利地取得了该山工装载机的所有权。被告齐甲未按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原告奥宇××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取得了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甲之间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其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甲抗辩称已将14000元租金归还原告奥宇××但又提不出足够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奥宇××为其垫付的租金14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罚息956.20元。二、被告齐乙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代理审判员 陈爱菊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