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包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包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朱小平,武康镇太平村仁头里3号。被告包佳俊,武康镇山民村六家坞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平与被告包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需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朱小平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朱小平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海根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25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10.6.30结案日期:2010.7.1适用程序:简易原告:朱小平被告:包佳俊简要案情:原告朱小平与被告被告包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需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朱小平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朱小平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姚海根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