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建国与黄长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国,黄长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74号原告:罗建国,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长飞,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戈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国诉被告黄长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