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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建国与黄长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国,黄长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74号原告:罗建国,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长飞,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戈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国诉被告黄长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