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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象山县定塘自来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象山县定塘自来水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特色管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兴祖,该公司经理。被告:象山县定塘自来水厂。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峰北路。代表人:郑经治,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定塘自来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