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保字第3号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何某某。申请人胡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金华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申请人胡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柳园新村5幢101室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柳园新村5幢1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