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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州市远大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远大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119号申请人青州市远大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风,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州市远大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潍坊亿利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