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立伟与张庆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张立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皤滩乡皤滩上街村晒场**号。委托代理人:郑洪伟,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忠,仙居县南峰街道工贸路2幢1单元202室。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立伟与被告张庆忠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立伟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伟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张立伟负担。审判员 吴国斌二○一○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吴好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