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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立伟与张庆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张立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皤滩乡皤滩上街村晒场**号。委托代理人:郑洪伟,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忠,仙居县南峰街道工贸路2幢1单元202室。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立伟与被告张庆忠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立伟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伟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张立伟负担。审判员  吴国斌二○一○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吴好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