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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学松与文成县下垟乡半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松,文成县下垟乡半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成县下垟乡半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盛琪。委托代理人:赵国柱。上诉人张学松因与被上诉人文成县下垟乡半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法院(2010)温文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张学松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学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方飞潮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