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孟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陈甲;孟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申请人陈甲、孟某某要求宣告陈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述:陈丙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1年8月8日与陆某某离婚。后陈丙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2001年1月陈丙离家出走,当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多年寻找未果。陈丙所在单位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也停发了陈丙的工资等待遇。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陈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丙,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40068,户籍所在地临安市××街道××地质××队宿舍,系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职工。申请人陈甲、孟某某系被申请人陈丙父母。陈丙1988年3月7日与陆某某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1991年8月8日,陈丙与陆某某经原浙江省余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1年1月,陈丙从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小区的9幢4单元308室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申请人陈甲、孟某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陈丙死亡。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陈丙的身份证1份、临安市公安局锦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居民户口本1份、原浙江省余某县人民法院(1991)余某某民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1份、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出具的证明2份、余某区五常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26日发出寻找陈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父母,在被申请人无配偶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公告期间也无踪迹,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丙死亡,死亡日期为2010年7月1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广智二0一0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