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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委托代理人严瑞金。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项某离婚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温龙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0)温龙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