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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双环陶瓷厂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魏建申等156名工人。诉讼代表人:魏建申,1959年10月10日生,高邑县人。王习民,1960年4月24日生,高邑县西韩村人。魏建胜,1964年12月4日生,高邑县南蒲底村人。张焕民,1964年9月24日生,赞皇县延康村人。安建文,1959年9月30日生,赞皇县孙庄村人。被告高邑县双环陶瓷厂法定代表人:刘林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蔡瑞艳,该厂会计。案由:追索劳动报酬2013年至2014年,原告等156名工人在被告处打工,共计拖欠劳动报酬119.7万元,现被告陶瓷厂停工停产,原告催要未果。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19.7万元。二、原告在处理被告有关财产后支付劳动报酬。三、其他一切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按手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