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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区××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区××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浙江××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宣某某。被告:嘉兴市××区××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内。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区××公司债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市××区××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区××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郝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