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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作宝与胡士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作宝,胡士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624号原告林作宝,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枫水村枫水26号。(身份证:331021198308050019)被告胡士权,居民,玉城街道九子岙村九子巷22号。(身份证:××55)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作宝与被告胡士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作宝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