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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佩玉与徐秋珍、金海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佩玉,徐秋珍,金海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胡佩玉,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吴昊迪,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秋珍,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金海威,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佩玉与被告徐秋珍、金海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佩玉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佩玉撤回对被告徐秋珍、金海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佩玉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