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连、王某等与侯润、张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王某,常先道,马启珍,侯润,张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常先道,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启珍,农民。被执行人:侯润,居民。被执行人:张云芳,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连、王某、常先道、马启珍诉侯润、张云芳(2008)慈民一初字第3742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润、张云芳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张云芳名下的轿车,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6585.5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432元,执行费25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6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