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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明亮与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亮,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251号申请人刘明亮,昌乐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居民。被执行人葛勇,昌乐县光辉木业厂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明亮与被执行人葛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乐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