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恢2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谢敏、黄志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敏;黄志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2127号 申请执行人谢敏,女,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黄志通,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申请执行人谢敏与被执行人黄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8)粤0304执41728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意见,并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执行人支付25000元结清全部欠款。至此,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得以实现。并主动向本院账户内缴纳执行款27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申请,请求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一、(2018)粤030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志通名下持有的深圳市铭豪珠宝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志通名下粤B×××××号车辆的查封。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